辦理留底退稅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簡稱“留抵退稅”)制度。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月30日發布《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那么,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應關注哪些問題呢?
關注一:資格條件
公告明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關注二: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3.特殊增量留抵稅額的確定
(1)留抵退稅期間
①申報調整造成留抵變化。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②同期申報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③ 既欠稅又留抵稅額。納稅人既有増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2)留抵退稅申報后
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準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關注三: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間
1.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在符合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2.留抵退稅申請和出口退稅申報的銜接問題。納稅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留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關注四:稅務機關辦理留抵退稅原則
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岀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
1.審核確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可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2.準予辦理留抵退稅。對于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3.不予辦理留抵退稅。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關注五:暫停辦理留抵退稅情形
1.暫停辦理留抵退稅情形。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1)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2)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3)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4)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暫停辦理留抵退稅后處理方式。對于符合退稅條件,但納稅人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或存在未處理的相關涉稅事項等情形的,明確先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1)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2)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留抵退稅。
(3)如果在進行風險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